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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02     阅读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9-10-22点击次数: undefined

各办、各开发公司、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着力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加快存量企业转型升级,整体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建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全方位聚焦和支持国家、上海市明确在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四大产业(以下简称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二、支持类别及内容

(一)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突破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技术产品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加大资助扶持力度。

2.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支持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3.支持采购区内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及服务。鼓励临港新片区企业采购新片区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上支持区域采购政策,如果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专项支持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关专项政策和具体申报指南为准。

(二)产业能力建设及提升

4.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建设,推动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专项支持。

5.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建设。支持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相关技术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示范应用。经评定列入示范应用类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为5000万元。

6.支持企业推进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总投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7.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和应对气候变化,鼓励企业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对拟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按上海市节能减排相关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进行扶持。

8.支持特殊重大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亿,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的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导向的特殊重大项目,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批准,按照项目总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产能等)的5%-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9.支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统一标准,对新片区内企业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25万元。

10.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专项,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在项目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50%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5万元奖励。主导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2.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新片区专窗,加快集成电路、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专利审查速度。支持知识产权体系管理建设,对上年度获得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50%核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支持(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支持);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产业创新环境建设

13.支持功能型平台建设。支持市级及以上重大功能型平台和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科创平台、重点平台项目的高质量、高水平、高能级建设、运营和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功能型平台,按照资助额度给予同比例支持;对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科创平台、重点平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14.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在新片区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研发机构。引导相关领域的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标准制定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向新片区集聚。经管委会综合评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15.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支持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年度运营经费,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力的交流活动,每次活动按照经核定总投入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6.支持创新资源集聚及创新创业活动。其中:

1)支持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落地新片区,按实际投资的50%比例给与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等。

2)支持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认定备案的在新片区举行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核定总投入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在集成电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工业设计、生产性服务等领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10名成绩的团队,在新片区注册公司并带项目、带团队开展研发经营、项目产业化等,并在公司注册运营满一年后经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金1:1的奖励,同时在初期创业的前两年给予单个项目前期创业投入的4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组建团队、管理运营、配置办公条件等支出。

三、附则

17.以上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18.享受政策的单位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必须在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19.重点支持政策发布后的新增项目,不鼓励上海其它区存量税源迁转至新片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扶持奖励单位及项目对新片区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贡献,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追责问效。

20.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附则同样适用于与本政策配套出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4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6号),上述附则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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